一、監督講堂
編者按: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,全面推進黨紀學習教育走深走實,特開設監督講堂版塊。該版塊重點選取與國企緊密聯系、與黨員息息相關的重點條目,并集合各部門的監管職責、行業規章、上級要求、集團內部規章制度,深入剖析典型案例,以案示警,以案說法,以案明紀,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時刻繃緊紀律之弦,永葆忠誠干凈擔當的政治本色。本期監督講堂由集團財務管理部為大家剖析解讀《條例》第四章中關于違反財經紀律方面重要條款的相關案例。
典型案例:違反財經紀律的典型案例
1.梁某,曾任某油田某鉆井公司社區副總會計師兼財務科科長。2013年8月至12月,梁某安排時任該社區物資采購員史某,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套取現金73萬元,分別將2.2萬元、1.6萬元、2.6萬元交給時任該社區副主任張某、李某和辦公室主任孫某用以報銷招待費,其余0.9萬元梁某用于報銷本人招待費。
梁某身為財務部門主要負責人,安排他人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現金報銷單位招待費,其行為構成了違反財經紀律錯誤。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有關規定,2017年6月,經該中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,給予梁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;依照該公司《關于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》,給予梁某行政記過處分。
2.謝某,曾任某公司技術管理辦公室副主任,2015年任該公司羽毛球協會秘書長,負責具體工作。2015年7月,謝某利用工作之便,在未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的情況下,私自以印刷品印制項目名義,變通套取現金共計4800元,用于羽毛球協會日常開銷。
謝某作為管理人員,利用工作之便變通套取現金,其行為構成了違反財經紀律錯誤。依照該公司《關于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》有關規定,2016年7月30日,經該公司研究決定,給予謝某行政警告處分。
案例剖析:
以上兩起違紀違規案的發生,體現出個別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政治理論和政策法規學習的不足,遵紀守規意識淡薄,知紀違紀、有章不遵。有的甚至認為,違紀資金都用在單位公務支出上,只要沒有揣進個人腰包就不算違紀,僥幸心理作祟;從另一方面來看,個別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、不健全,規范和約束能力不強,內部控制監督缺位,使違紀違法者有空子可鉆。
二、黨紀課堂: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紀律處分規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:“違反國家財經紀律,在公共資金收支、稅務管理、國有資產管理、政府采購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,依照前款規定處理。”對于“違反國家財經紀律”的違法行為,具體規定如下:
三、廉韻清風:廉潔自律的共和國財政部長——吳波
吳波,1941年在陜甘寧邊區財政廳任秘書主任,建國后擔任財政部辦公廳主任、副部長、部長,幾十年來一直做財務工作。吳波從不居功自傲,不搞特殊化,總是以一位普通黨員干部的身份出現在群眾之中,表現出一位共產黨員的優秀本色。
20世紀50年代,吳波住進了小四合院。唐山地震后,他的房子墻壁出現了小裂縫,機關行政部門和房管所要給他修補房子,但他說:“我是管錢的,現在國家經濟有困難,許多人居住條件都很差,我的房子能住就行了,應當先給別人修。”
吳波當了部長后,按照規定,行政處的同志準備給他配備新的沙發、大辦公桌、電風扇等家具,當征求他的意見時,他卻不同意,還對行政處的同志說:“我家里的東西一切照舊,什么也不要給我。需要什么東西,我可以自己解決,你們要多關心下面的同志。”吳波雖然管財政大權,但是除了領取自己的工資外,不占用公家的一點一滴。他的廉潔,關鍵在于公私分明,只有公私分明,才能受到人民群眾的敬愛擁戴。吳波同志的這種精神值得我們永遠傳頌和學習。